离婚继承案例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男)系夫妻关系。丈夫李某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四处向亲戚朋友借钱导致债台高筑。某日,李某在麻将馆认识了陈某,陈某同意借钱给李某,条件是如果到期李某不能还钱,要把房子抵给陈某。李某表示同意,并希望陈某不要告诉张某以房产抵押借钱一事。到期后,李某无力还款,只好到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以低于市场价将房子过户给了陈某。直到陈某上门要收房,张某才发现自家的房子给卖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李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审理: 冯律师139-181-22688认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恶意购买、支付非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房产时,李某应当取得张某的同意。李某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中陈某也并非善意的第三人,其知晓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和李某一起共同向张某隐瞒房产抵押借钱一事,主观上具有恶意,且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不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李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冯律师139-181-22688认为:如果是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夫妻一方再想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只能在离婚时请求另一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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