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冯亚伟资深律师、律所合伙人、副主任、房产法律事务部、婚姻家庭事务部部长139-181-22688,本律所由180余名各行业资深律师组成,至2014年年初已排名全上海律所前10强,截止2020年1月仅冯律师亲自代理的案件就1515起,符合风险代理范畴的案件凡选择风险代理方式的,未达承诺退费;地址位于市中心徐家汇商业广场旁,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05室,地铁1、9、11号线徐家汇站8号口向前30米右转即到,靠近东方商厦南边,天主大教堂北侧(地铁1、9、11号线均可直达)。
二、冯律师2005年毕业于政法大学,持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等多项执业证书,冯律师坚持任何案件均亲自组织团队多名律师集体研讨,分析和确定操作方案的操作思路,集思广议,取最佳方案,以最大限度的维护您的应有权益。
孙女士问:
我有一处房子,近日卖给了一对夫妇,买方看了房子表示满意后我们签订了买卖合同,买方交付了定金。在签订合同时,由于我的笔误,将该处房屋的房产证号抄写错了,当时我们都没注意到这一点,当我们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工作人员提出房产证上的房屋坐落与合同中的不一致,要求更正后再来办理。买方知道后认为我有欺诈的意图,随即提出撤销合同退还定金。我要求更正后继续履行合同,但买方执意要求退房且不按合同约定交首付款。请问我的笔误能作为买方撤销合同的理由吗?我应怎样说服买方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解答: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陈述虚假的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由此导致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你在售房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没有隐瞒房屋的真实坐落和结构,且买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看过的房屋坐落和结构与卖方房产证上的房屋坐落完全一致,卖方在合同中将房屋的房产证号抄写错误仅仅是卖方疏忽大意的行为,而非欺诈行为,此笔误只需更正即可。因此,合同中的笔误不能作为买方撤销合同的理由。
如果买方执意要求退房,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首付款,那么你可以给买方发一个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付款通知,催告其在30日内给付首付款,否则视为违约,合同解除,定金将不予退还。如果买方在此期限内仍不付款,那么你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和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解除合同收回定金。